热烈庆祝北京壹分利代理:广州市和冠食品有限公司其第78051261号“和冠牌HEGUAN P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4日,我司收到广州市和冠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其刚刚驳回的第78051261号“和冠牌HEGUAN PAI及图”商标复审,驳回理由为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法律分析

01
显著性分析
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的,造型独特,寓意丰富,与引证商标在外观设计、代表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相关公众极易将其区别开来,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02
事实分析
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知识产权的重要部署,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且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申请商标能够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区别商品来源,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当作为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03
可注册性分析
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仅在部分要素上具有明显的差异,在商标的整体上也有着显著的区分,二者不应判为近似。


复审裁定



总结

助力企业品牌发展,义不容辞,经过8个月的审理,最终获得了商评委的认可,我司衷心为客户感到高兴,申请商标不易,只要有机会一定要坚持争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