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烈庆祝北京壹分利代理:陈宏超其第76072172号“大恒”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2024年5月15日,我司收到陈宏超委托代理其刚刚驳回的第76072172号“大恒”商标复审,驳回理由为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事实与理由

       经申请人市场及网络调查,引证商标在核定使用的“金属带式铰链;钉子;金属桶;金属制窗锁;钢丝;金属板条;青铜制艺术品;五金器具”商品上无任何使用痕迹。引证商标作为闲置资源,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本案唯一的第11938321 号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如若上述引证商标最终予以撤销,则不再是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申请人自2015 年至今持续经营“隆尧县魏庄镇大恒制钉厂”,将“大恒”作为商号及核心商标,使用在“钉子”商品已近十年,现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复审裁定

助力企业品牌发展,义不容辞,经过10个月的审理,最终获得了商评委的认可,我司衷心为客户感到高兴,申请商标不易,只要有机会一定要坚持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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