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烈庆祝北京壹分利代理:浙江福丸宠物科技有限公司其第76496002号“耳朵立正”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众所周知,企业品牌标识具有象征功能、识别功能,是企业形象、特征、信誉和文化的浓缩,一个设计杰出的、符合企业理念的品牌标识,会增加企业的信赖感和权威感,企业品牌标识就是一个企业或产品品牌的代表。正基于此申请人精心设计了申请商标作为品牌发展的核心,具有独创性与不可复制性,具有特定的代表意义。

 

贵局以“该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驳回理由,申请人不予认可。具体分析如下:

 

 

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的标识,用作商标独具显著性,且具有丰富的寓意。商标内涵:申请商标“img3 ”整体具有非常独特的含义。

首先,从字面意思上来看,“立正”是一种标准的站立姿势是人才会做出的动作,但是用于宠物品牌,就会有一种拟人的俏皮轻松感,这和宠物带给人温暖治愈的情感是吻合的,而且“立正 ”也并非描述“耳朵 ”的常用语,与“耳朵”无任何关联,不会引发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用途等特性的联想。这种结合不仅富有创意,而且具有极强的画面感和表现力。

 

其次,“耳朵立正”作为宠物品牌的设计理念,深刻体现了对宠物天性的尊重与呵护。品牌名称“耳朵立正 ”直观地描绘了宠物在完全放松、自然状态下的美好画面——耳朵竖直,展现出宠物活泼、自信的一面。因此,“耳朵立正 ”品牌在设计产品时,会追求让宠物在使用过程中感到舒适、自在,从而激发宠物的天性,让它们展现出最自然、最真实的一面

img4

 

 

因此,申请商标“耳朵立正”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

 

2、结合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来看,申请商标自身含义与其指定使用商 品的功能、用途无任何关联,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首先,商品的“功能”“用途 是指商品或者服务所发挥的作用等,如“载 ”(指定商品:汽车),“清洁 ”(指定服务:家政服务),“物流 ”(指定服务:运输)

img7

其次,①“非金属标示牌”的功能、用途为“指明方向和警示”,与“耳朵立正”四字无任何关联

②“食品用塑料装饰品”的功能、用途为“美化物品,增加美感”,与“耳朵立正 ”四字无任何关联③“饲料架”的功能、用途为“放置饲料”,与“耳朵立正”四字无任何关联

④“猫用磨爪杆”的功能、用途为“帮助猫磨爪子”,与“耳朵立正”四字无任何关联

⑤“家养宠物栖息箱”的功能、用途为“提供休息空间和安全”,与“耳朵立正”四字无任何关联

⑥“宠物美容台”的功能、用途为“给宠物做美容”,与“耳朵立正”四字无任何关联

⑦“家养宠物窝;家养宠物用床;宠物靠垫的功能、用途为“让宠物睡觉、玩耍”,与“耳朵立正”四字无任何关联

 

⑧“运载工具用非金属锁”的功能、用途为“保护物品”,与“耳朵立正四字无任何关联

 

最后申请商标整体含义与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之间无任何关联商标误认的审查要结合具体的商品和服务,本案申请商标“img8 指定使用在“家具 类商品上,而申请商标整体表达通过创造让宠物释放天性的产品,关注宠物在完全放松状态下的自然表现,以及强化宠物与主人之间的情感联系,为宠物和宠物主人带来了更加美好的生活体验,也象征着品牌对宠物快乐的追求和承诺,让每一位宠物主人都能感受到品牌的用心和关。可见,申请商标整体含义与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无任何关联,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

 

3、从消费者的认知来看,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误认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生活中常见的“家具 ”领域商品,一般消费者通过生活常识就能够准确掌握商品的功能、用途,所以广大消费者在选择上述商品时,均会施以高度的注意力。故,申请商标在实践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能够明确指引商品来源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4、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商标并不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发布的《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八条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使用商品或者 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者与事实不符的表示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但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等不会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中,分析如下:

首先,申请商标“耳朵立正”并未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进行描述,更不可能作出“超过其固有程度或者与事实不符的表示 ”,不存在欺骗性

 

其次, 申请商标“耳朵立正并未包含描述商品质量、主要功能、用途、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内容;

最后, 相关公基于日常生活经验,并不会将“耳朵立正 ”与其指定使用商品本身的属性相联系,更不可能被误导进而产生误认、误购现象。

申请人援引以下含有“耳朵 ”“立正 ”要素且成功注册在第20 类商品上的案例,充分表明“耳朵 ”“立正 ”本身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同理,申请商标本身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具体举证商标如下:

img9

img10

img11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举证商标中的“耳朵飘扬”结构为“耳朵+动词”,申请商标整体表达的语境相似,且成功注册的小组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具有重合之处。同理可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在“2007;2008;2009;2014”小组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产生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首页-壹分利知识产权    热烈庆祝北京壹分利代理:浙江福丸宠物科技有限公司其第76496002号“耳朵立正”商标驳回复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