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烈庆祝北京壹分利代理:浙江福丸宠物科技有限公司其第76496002号“耳朵立正”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2024年5月10日,我司收到浙江福丸宠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其刚刚驳回的第76496002号“耳朵立正”商标复审,驳回理由为误认。
申请商标标识:指定使用商品:非金属标示牌;食品用塑料装饰品;饲料架;猫用磨爪杆;家养宠物栖息箱;宠物美容台;家养宠物窝;家养宠物用床;宠物靠垫;运载工具用非金属锁
贵局以“该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驳回理由,申请人不予认可。具体分析如下:
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的标识,用作商标独具显著性,且具有丰富的寓意。商标内涵:申请商标“ ”整体具有非常独特的含义。
首先,从字面意思上来看,“立正”是一种标准的站立姿势是人才会做出的动作,但是用于宠物品牌,就会有一种拟人的俏皮轻松感,这和宠物带给人温暖治愈的情感是吻合的,而且“立正 ”也并非描述“耳朵 ”的常用语,与“耳朵”无任何关联,不会引发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用途等特性的联想。这种结合不仅富有创意,而且具有极强的画面感和表现力。
其次,“耳朵立正”作为宠物品牌的设计理念,深刻体现了对宠物天性的尊重与呵护。品牌名称“耳朵立正 ”直观地描绘了宠物在完全放松、自然状态下的美好画面——耳朵竖直,展现出宠物活泼、自信的一面。因此,“耳朵立正 ”品牌在设计产品时,会追求让宠物在使用过程中感到舒适、自在,从而激发宠物的天性,让它们展现出最自然、最真实的一面。
商标整体外观:申请商标“ ”以单纯汉字“耳朵立正 ”构成整个商标标识,采用宋体字书写方式,笔画横细竖粗,横画最右边有一个三角形尖角,横画和横竖连接的右上方有钝角,给人一种客观雅致的视觉感受,本身能够传达丰富的寓意,令人感受到宠物健康活力且略带俏皮的感觉。
因此,申请商标“耳朵立正”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
2、结合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来看,申请商标自身含义与其指定使用商 品的功能、用途无任何关联,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首先,商品的“功能”“用途 ”是指商品或者服务所发挥的作用等,如“载重 ”(指定商品:汽车),“清洁 ”(指定服务:家政服务),“物流 ”(指定服务:运输)。
其次,①“非金属标示牌”的功能、用途为“指明方向和警示”,与“耳朵立正”四字无任何关联。
②“食品用塑料装饰品”的功能、用途为“美化物品,增加美感”,与“耳朵立正 ”四字无任何关联。③“饲料架”的功能、用途为“放置饲料”,与“耳朵立正”四字无任何关联。
④“猫用磨爪杆”的功能、用途为“帮助猫磨爪子”,与“耳朵立正”四字无任何关联。
⑥“宠物美容台”的功能、用途为“给宠物做美容”,与“耳朵立正”四字无任何关联。
⑦“家养宠物窝;家养宠物用床;宠物靠垫”的功能、用途为“让宠物睡觉、玩耍”,与“耳朵立正”四字无任何关联。
⑧“运载工具用非金属锁”的功能、用途为“保护物品”,与“耳朵立正”四字无任何关联。
最后,申请商标整体含义与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之间无任何关联。商标误认的审查要结合具体的商品和服务,本案申请商标“ ”指定使用在“家具 ”类商品上,而申请商标整体表达通过创造让宠物释放天性的产品,关注宠物在完全放松状态下的自然表现,以及强化宠物与主人之间的情感联系,为宠物和宠物主人带来了更加美好的生活体验,也象征着品牌对宠物快乐的追求和承诺,让每一位宠物主人都能感受到品牌的用心和关爱。可见,申请商标整体含义与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无任何关联,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
3、从消费者的认知来看,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误认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生活中常见的“家具 ”领域商品,一般消费者通过生活常识就能够准确掌握商品的功能、用途,所以广大消费者在选择上述商品时,均会施以高度的注意力。故,申请商标在实践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能够明确指引商品来源,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4、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商标并不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首先,申请商标“耳朵立正”并未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进行描述,更不可能作出“超过其固有程度或者与事实不符的表示 ”,不存在欺骗性;
其次, 申请商标“耳朵立正”并未包含描述商品质量、主要功能、用途、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内容;
最后, 相关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并不会将“耳朵立正 ”与其指定使用商品本身的属性相联系,更不可能被误导进而产生误认、误购现象。
申请人援引以下含有“耳朵 ”“立正 ”要素且成功注册在第20 类商品上的案例,充分表明“耳朵 ”“立正 ”本身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同理,申请商标本身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具体举证商标如下: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举证商标中的“耳朵飘扬”结构为“耳朵+动词”,与申请商标整体表达的语境相似,且成功注册的小组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具有重合之处。同理可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在“2007;2008;2009;2014”小组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产生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